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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细则

时间:2017-12-07 作者:  点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发挥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根据《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吉大发[2016]53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用于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活动开支,使用范围包括课程设计(实习)、学年论文、绘画(美术)写生、认知实习、野外实习、专业综合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环节。

二、实践教学专项经费计算标准

1、实践教学经费采取“按学生数量、专业类别定额分配”的方式包干使用,学生人数按预算时间在籍人数计算(见表1)。

1学院实践教学专项经费预算标准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类别

经费标准(元/人·年)

1

园林

理农林类

270

2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理农林类

270

3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理农林类

270

4

城乡规划

工科类

300

5

建筑学

工科类

300

6

土木工程

工科类

300

2、各系(教研室)需合理统筹安排各实践教学环节经费,保证核心实践教学环节经费,其中毕业实习最低标准为603/人,毕业论文40/人、毕业设计60/人。

3、应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可以选择实践教学地点和方式,不得任意增减实践教学环节,确保实践成效。

4、除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外,其他实践项目标准(系)教研室依据经费情况可以调整经费标准。

5、具体经费计算标准见表2

2 学院实践教学项目经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元)

实习周数

1

课程设计(实习)

设计

20

1

实习

15

1

2

学年论文

10

1

3

认知实习

永定城区

60

1

其他

105

1

4

绘画(美术)写生

一周

105

1

两周

210

2

5

野外实习

永定城区

60

2

市内(不含永定城区)

150

2

市外

210

2

6

工程地质实习

省内

150

1

省外

210

1

7

综合实习

市内

105

2

省内(不含张家界市)

150

2

省外(四年制)

210

2

省外(五年制)

420

2

8

生产实习

分散

60

6

集中

150

9

毕业实习

615

8

10

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

40

8

设计

60

三、实践教学专项经费支付项目

1、实践教学安排联系、检查所需的差旅费用及指导教师差旅费、生活补贴费等;

2、上交实习、见习单位管理费,实习交流业务费;

3、实践教学资料、办公用品及文印费;

4、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期间住宿、水电费、交通(含行李费、市内交通费、交通保险费)以及生活补贴费等。

四、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报帐流程

1、各系(教研室)按财务处申报经费预算时间要求,按实践教学经费预算标准将下一年度实践教学经费预算计划(见附件1)和实践教学实施计划(见附件2)报送学院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由学院审核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教务处根据培养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审核报送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划拨到各教学单位。各单位实践教学经费预算计划须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不得虚报。

2、各系(教研室)按本办法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包干使用,其中项目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可由系(教研室)统一支配用于“实践教学专项经费支付项目”的前三项,其余三分之二用于经费支付项目中的第四项(学生开支)。

3、校外实习一周以上的专业认知实习、野外实习、综合实习等统一交由旅行社安排行程并购买商业保险,指导教师实习期间食宿费用(按团队标准)由所带班级负责,往返车票(限硬卧或硬座)、生活补贴(50/天,用住宿发票报账)从项目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中报账。生活补贴天数以车票时间为准。

4、各系(教研室)在学生实习前两周,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将“实习教学实施计划表”和实习方案交由分管实践教学副院长签字后上交学院实践教学管理中心。

5、实习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各系(教研室)将学生实习报告、实习成绩、实习总结、实习完成情况汇总表等相关实习材料报送学院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由分管实践教学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6、实践教学经费按实施项目报账,用于指导教师开支的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应在规定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凭有效票据报账;用于学生的经费开支(不少于项目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二)应在规定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凭有效票据报账,因特殊原因未能取得有效票据的,可由学院分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并盖学院公章,学生签字造册登记发放。各项实践教学专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五、本办法由学院实践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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